上海证券报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下发了关于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指导意见》(下称“62号文”)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部分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了优化。
这一通知是对“62号文”的补充完善。据了解,“62文”发布于2022年5月底,近年来对AMC行业产生了深刻影响,意在促进AMC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中发挥积极作用。
“62号文”的一大亮点在于适度拓宽对金融资产的收购范围——相关金融机构可以将下列风险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涉及债委会项目;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金或利息等权益已逾期90天以上;债务人在公开市场发债已出现违约;因疫情影响延期还本付息后再次出现逾期的资产或相关抵债资产。
多名AMC行业人士告诉记者,此次通知进一步放宽了AMC收购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范围。和中小金融机构一样,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等银行机构也可以将符合条件的风险资产转让给AMC,与AMC以真实估值为基础、在资产真实转让的前提下开展结构化交易,在资产转让后接受AMC委托继续处置不良资产。
针对结构化交易,此次通知进行了重申和规范。通知要求,开展结构化交易的双方对转让资产的会计处理应严格遵守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不得通过交易结构设计安排隐匿风险资产。
针对反委托处置业务,通知提出具体要求:AMC开展反委托处置业务,要充分论证评估反委托处置的必要性,确保符合不良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原则,保留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的决策权,对资产处置过程进行必要管控,及时、全面掌握资产处置情况,督促受托方履职尽责。通知同时强调,AMC不得要求受托方承诺提供任何形式的固定收益,银行机构在受托处置时也不得通过承诺固定收益等方式实质承担已转出资产的信用风险。
何为反委托处置业务?一名全国性AMC公司人士向记者解释称,这是AMC收购不良资产的一类模式,当AMC和银行对不良资产包的价格意见不一致时,银行可以先按照低价转让不良资产给AMC,再由AMC反委托给银行自行清收,待不良资产清收后,由AMC和银行协商分成。
“此次通知实际上是为规范反委托处置业务,压实AMC和受托机构的管理责任。”上述人士表示,预计金融监管部门也将对相关银行机构加强风险监测,提出监管要求。
此外,通知也对AMC尽职调查进行了明确的时限规定。通知要求,银行机构应为AMC收购尽职调查和报价决策提供必要条件和时间,原则上应提供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尽职调查时间;银行机构在AMC尽职调查和内部决策期间对拟转让资产包临时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AMC充分披露信息,并适当延长尽调时间。AMC应独立、审慎地开展尽职调查,不得因结构化交易安排降低尽职调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