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31日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表决稿中,之前被热议的渠道“承当相应的弥补职责”已改为“依法承当相应的职责”。在随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答复记者发问时着重,“任何的经营者从事任何的经营活动,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都应当是第一位的”。
杨合庆说,假如消费者受到人身危害,电子商务法对法令职责进行了严格界定。假如电子商务经营者供给的产品或许效劳不符合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就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侵权职责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则来承当相应民事职责。假如渠道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渠道内经营者出售的产品和供给的效劳不符合保证人身安全的要求,而没有采纳必要措施,要和渠道内经营者承当连带职责。依据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则,假如电子商务渠道不能够供给渠道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那么还要承当先行赔付的职责。
草案审议中,咱们十分重视的一个问题是,假如电商渠道对渠道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阅职责,或许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证职责,该怎么承当职责。电子商务法规则,假如渠道未尽到上述职责,依照侵权职责法等法令构成一起侵权的,应与渠道内经营者承当连带职责。除了上述民事职责,电子商务法还规则,假如渠道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当行政职责和刑事职责。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说,依据立法法,咱们国家的法令一般都是通过三审,但是电子商务法是四审。从提出到通过,电子商务法通过了五年的时刻,其中三年时刻起草,两年时刻两届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原因是电子商务法和其他法令比较很杂乱,触及面广,规模大,并且又是新生事物,很多事看不准,并且开展一日千里,在这种情况下,法令拟定比较稳重。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