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3日对外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推动商业保险年金业务发展、加强监管的相关举措。
商业保险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统称。通知明确了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即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符合条件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等。
通知称,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
通知称,稳步推进商业保险年金业务守正创新。择优确定资本实力较强、合规审慎经营的保险公司,按照简明易懂、投保便捷、期限适当、安全稳健的原则,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业保险年金新型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