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寇昉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报告,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被写入该报告。
据介绍,曾入职某科技公司的李女士主张某科技公司应向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加班费,同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等证据。
经查,李女士主张的加班系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的沟通交流,李女士表示自己系运营岗位,岗位职责是搭建运营组织构架、负责程序整体运营、管理内容团队等。某科技公司则表示,李女士是运营部门负责人,在下班之后,如果公司有事,其他员工给李女士打电话咨询不应属于加班。对于李女士主张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情况,某科技公司表示,微信群里有客户也有公司其他员工,客户会在群里发问,只是需要员工回复客户信息,某科技公司认为这不属于加班的范畴。一审法院对李女士的主张未予支持,北京三中院二审改判支持李女士加班费3万元。
审理该案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郑吉喆表示,该案系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首次对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进行“隐形加班”提出相关认定标准的案件。对于此类在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产生的新型劳动争议问题,该案突破传统加班认定模式,创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填补了法律空白,保障了劳动者的“离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