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别车“怄气”,滴滴司机驾车与另一辆私家车司机在阜石路高架桥上飙车、追逐行进,最终形成交通事端,伤及两辆正常行进车辆,还形成一名环卫车女司机受伤。
昨日石景山法院宣判,两名被告人行为构成风险驾驭罪,判处滴滴司机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私家车司机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5月30日上午8点多,张某经过滴滴渠道接单后,驾车载客由西向东行进至门头沟区双峪路口西时,因其向右改变车道,与董某驾驭的白色群众小轿车发生别挡,随后,二人驾车在阜石路高架桥超速追逐竞驶。
而就在两车高速行进至阜石路高架桥喜隆多商场对面时,事端发生了。两车碰撞后,张某的车撞上两辆正常行进的车,后又撞到高架桥周围的水泥隔离墙停下。事端形成一名环卫车女司机受伤。
事端发生后,张某、董某别离报警、自首,因涉嫌风险驾驭罪均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检方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以为,两名被告人在路途上“别车”,很明显片面上都是成心,能够认定两位驾驭员的行为归于追逐竞驶。别的,阜石路作为城市快速路,事发路段限速为80公里/小时,而当天张某行进时速达到135.0km/h-144.0km/h,董某时速高于118.4km/h,均归于超速行进。此外,两人在路途上重复并线、频频交叉、快速追赶行进的行为已经损害到正常路途交通秩序及途经人员、车辆的生命财产安全,足以引起同路途行进车辆的恐慌,归于情节恶劣行为。
“需要特别阐明的是,张某车内搭载着一名乘客,他没有考虑到乘客的安危,且本案系因其有不文明驾驭并线行为所引发,其行进速度也高于董某,社会损害程度较董某略大。”法官表明,归纳考虑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情绪、片面恶性及对社会形成的损害程度,对二人作出不同的判定,张某被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董某被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