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日前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将可推广、可实施的一揽子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其中提出,拟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
《通知》中提到,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直辖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通知》还提出,拟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通知》明确,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