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交所发布并施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简称《监管指引》),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等“关键少数”的股份减持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关键少数”指的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简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监管指引》对相关上位制度规则进行了细化,有利于市场各方更好理解执行股份减持有关安排,从多个方面进行明确。
新规明确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减持的预披露要求。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拟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超1%的,还应当提前30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为统一监管安排,明确市场预期,防范监管套利,新发布的《监管指引》明确,大股东、董监高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也应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
新规对股份来源的判断标准也予以明确。根据上市规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股份,其减持无需预披露。实践中,市场各方对同时持有“应预披露股份”和“无需预披露股份”的,如何判断股份来源咨询较多。为此,《监管指引》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持有适用减持预披露股份和不适用减持预披露股份的,相关主体减持股份时,视为优先减持不适用预披露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