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昨日披露的晋中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中银保监罚决字〔2022〕30号)显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晋中中支”)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对保险产品进行虚假宣传。
经查,百年人寿晋中中支保险代理人马志刚,在其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保险产品宣传内容,其中:2020年7月10日9:36,马志刚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低利率 零利率 负利率时代已经到来……银行两个不确定 银行理财 本金利率收益不确定 银行储蓄 利率越来越低,年限/利率不确定盛世鑫升-挪储就是把钱挪了个地方转存到一个【确定的/锁定利率】的复利账户!为不确定的未来备一个确定的增值储蓄账户!”“7年之后1.本金+利息可全部支取;2.少用少取,3.75%复利率不变;3.多用多取,3.75%复利不变;4.不用不取,3.75%复利伴随终身”“确定收益且短期可支取产品,开放额度有限,抢到即是财富,错过会是遗憾!”等字样。
上述微信朋友圈宣传涉及的保险产品为“百年盛世鑫升终身寿险”(百年人寿〔2020〕终身寿险028号),保险条款中无“复利账户”、“增值储蓄账户”、“本金”、“利息”、“支取”、“短期可支取”等内容。马志刚朋友圈中的上述文字内容表述与该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不符,存在将保险概念与银行存款概念混淆的虚假宣传;“开放额度有限,抢到即是财富,错过会是遗憾”等属于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等为由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综上,银保监会晋中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百年人寿晋中中支保险代理人马志刚对保险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行为发生时执行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银保监会晋中监管分局决定对百年人寿晋中中支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马志刚警告并罚款5千元。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晋中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中银保监罚决字〔2022〕30号)
当事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229号龙都天缘大厦1幢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明
当事人:马志刚
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所在单位名称: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职务:营业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百年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保险代理人马志刚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百年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对保险产品进行虚假宣传
经查,百年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保险代理人马志刚,在其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保险产品宣传内容,其中:2020年7月10日9:36,马志刚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低利率 零利率 负利率时代已经到来……银行两个不确定 银行理财 本金利率收益不确定 银行储蓄 利率越来越低,年限/利率不确定盛世鑫升-挪储就是把钱挪了个地方转存到一个【确定的/锁定利率】的复利账户!为不确定的未来备一个确定的增值储蓄账户!”“7年之后1.本金+利息可全部支取;2.少用少取,3.75%复利率不变;3.多用多取,3.75%复利不变;4.不用不取,3.75%复利伴随终身”“确定收益且短期可支取产品,开放额度有限,抢到即是财富,错过会是遗憾!”等字样。
上述微信朋友圈宣传涉及的保险产品为“百年盛世鑫升终身寿险”(百年人寿〔2020〕终身寿险028号),保险条款中无“复利账户”、“增值储蓄账户”、“本金”、“利息”、“支取”、“短期可支取”等内容。马志刚朋友圈中的上述文字内容表述与该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不符,存在将保险概念与银行存款概念混淆的虚假宣传;“开放额度有限,抢到即是财富,错过会是遗憾”等属于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等为由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上述事实,有百年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代理人员管理系统信息影像、马志刚询问笔录、马志刚微信朋友圈截图、百年盛世鑫升终身寿险”条款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百年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保险代理人马志刚对保险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行为发生时执行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我分局决定对百年人寿晋中中心支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马志刚警告并罚款5千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晋中监管分局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