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年度监测评价工作。通知提出,年度监测评价要结合工作实际,突出各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切实在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方面取得进展等。
年度监测评价工作重点围绕“确定发展目标,推进计划完成”“建立工作机制,落实支持政策”“严格监督管理”“取得工作成效”四方面开展。在“确定发展目标,推进计划完成”方面,要求在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的基础上,支持各类主体参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大城市,在“十四五”期间应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比例达30%及以上。
在“建立工作机制,落实支持政策”方面,明确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加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快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引导市场主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对接等。在“严格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出台具体政策,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通知要求,2023年起每年1月31日前,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上年度监测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和监测评价结果,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