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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一周年 中消协提示“非必要不提供”

   日期:2022-11-06 23:00:58     浏览:4    评论:0    

2021年11月1日,我国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开始施行。近年来,通过完善法律标准、开展专项整治、加强社会监督等多方面举措,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状况取得显著成效,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现象依然屡见不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今天是《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施行一周年,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学法懂法用法,谨慎网络授权,切实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和能力。

中消协表示,目前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要场景包括个人信息被不法泄露、非法推送商业信息、大数据杀熟等。同时,还存在手机App存在过度索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超过必要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如不同意App获得调取非必要信息的权限,则该App无法正常使用;超范围利用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如App通过正常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却在个人信息未脱敏的状态下超出合理范围使用;以及未明确告知而收集信息,如App在收集个人信息之前没有明示。

对此,中消协提示广大消费者在注册平台会员时,要仔细阅读相关的隐私政策及条款,了解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范围、目的和依据等,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

此外,消费者要主动学习《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自身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式等内容。

其中,消费者需密切关注的法律条款包括“最小范围原则”,即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公开透明原则”,即处理个人信息应当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同时消费者还具有知情权、撤回权,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且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也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对于饱受诟病的“大数据杀熟”问题,中消协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中消协还指出,一些应用程序的个性化广告推荐选项默认开启,建议消费者加强隐私保护意识,当发现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或者利用时,可以选择关闭个性化推送;在消费者向他人提供身份证等重要证件的复印件时,最好显著标识此复印件的用途,一些带有个人敏感信息的电子数据,如证件照片等,建议用完即删或者采用加密方式进行存储。

中消协强调,消费者要积极行使对经营者进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监督权。当发现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时,要主动向个人信息保护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举报,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凭证,维护自身权益,有力遏制不法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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