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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有的出售口罩发霉变质过期10年

   日期:2020-03-18 13:44:33     来源:工人日报    浏览:39    评论:0    
核心提示: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用品成为市场抢手货。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乘机生产、销售伪劣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液等产品,牟取非法
 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用品成为市场“抢手货”。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乘机生产、销售伪劣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液等产品,牟取非法利益。各地类似案件多发高发,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介入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经济犯罪案件超千件。

将劣质消毒液卖给政府防疫指挥部,将进价12元的口罩提价到128元……近日,最高检发布一批涉疫情经济犯罪典型案例。这类经济犯罪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而且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尤其是一线参与医护和防疫人员的健康安全。不少案件涉及口罩、消毒水、防护服等防疫基础性物资用品,危害更为直接、影响更为恶劣。

劣质消毒液竟被卖给防疫指挥部

当前,防疫物资对防控工作格外重要。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生产、销售伪劣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液等产品,牟取非法利益。

1月25日,湖北孝感的杨某见当地疫情比较严重、防疫物资比较紧缺,遂与桂某商议做防疫物资生意,由桂某负责组织货源,由杨某负责销售。1月27日,桂某从石家庄购买了30700公斤“卫蓝”牌84消毒液,并于1月31日运至孝感。

当天,杨某与桂某在收货时,发现该批84消毒液与“卫蓝”牌商标品牌、生产厂家及产品合格证书均不一致。而且这批消毒液没有粘贴商标,而是将商标标识与货物分开搁放,商标也未剪裁,也看不到应有的“消准”字。

桂某和杨某明知上述情况,仍将其中2000公斤消毒液销售给孝感市孝南区某镇政府防疫指挥部,将4000公斤销售给孝南区另一镇政府防疫指挥部,将24000公斤销售给药商刘某,销售金额共计14.8万元。药商刘某销售给孝感市某区防疫指挥部10000公斤,销售给孝感某药店10450公斤。

2月1日,该药店10450公斤84消毒液被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被扣押。经鉴定,该批“冀蓝”牌84消毒液中氯含量不达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同时抄送检察机关。2月20日,孝感市检察院对桂某、杨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批捕。

利用防疫物资非法牟利案件多发高发

“在这次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用品成为市场‘抢手货’,也容易成为不法分子非法牟利的对象。”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从各地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看,这类案件多发高发。

记者梳理典型案例发现,这类犯罪主体中,既有连锁药房、医药公司、具有相关从业背景的人员,也有在疫情防控期间临时起意、从中牟取暴利的人员。

涉案物品则集中于紧缺的防疫物资,如口罩、消毒剂、酒精等。“有的是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有的是过期多年的产品,有的是黑窝点加班加点生产出来的产品。”郑新俭介绍。

此外,这类案件通过网络销售的较多。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渠道跨区域销售,结算快、出货快、送货快,涉及范围广,给办案取证带来难度。

此类犯罪中不法分子行为恶劣、危害大,令人触目惊心。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除了孝感的杨某、桂某将劣质消毒液卖给政府防疫指挥部,还有的不法分子把二三层纱布缝制在一起冒充一次性医用口罩,有的出售过期10年且发霉变质的口罩。

记者了解到,全国检察机关目前共介入、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经济犯罪案件1086件2251人。其中,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27件850人,生产、销售假药罪2件4人,生产、销售劣药罪2件2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344件848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49件285人,非法经营罪161件262人。

办理哄抬物价犯罪综合考量实际情况

1月21日,天津市某大药房连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某、贾某决定提高公司下属药店所售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趁疫情防控之机牟取暴利,并通知各店长执行。

随后,该公司下属7家药店,大幅提高20余种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并对公众销售,其中将进价12元的口罩提价至128元,将疫情发生前售价2元的84消毒液提价至38元。从1月21日起至1月27日案发仅6天时间内,非法经营额达100余万元,严重扰乱当地的防疫秩序。2月24日,天津市津南区检察院决定对张某等4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2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意见,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对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行为依法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哄抬物价行为多种多样,社会危害性差异较大,单纯提高价格的行为不完全都具备哄抬性质,因此要突出打击重点。”郑新俭表示,对于以违法违规手段获取防疫物资并加价倒卖的,以及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推动基本民生物品的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情节恶劣等行为,应当重点打击,依法严惩。

同时,郑新俭提到,在个案的把握上,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牟利动机和程度、经营成本和市场价格传导的客观情况,以及防疫时期经营者及其雇员的生活生计成本等因素,审慎认定行为性质,确保依法惩治、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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