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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网售伪劣口罩 两人被民事公益诉讼3倍索赔82万

   日期:2020-03-13 13:13:18     来源:澎湃新闻    浏览:49    评论:0    
核心提示:澎湃新闻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获悉,3月12日,就蔡某某、姚某某销售伪劣口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该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
 澎湃新闻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获悉,3月12日,就蔡某某、姚某某销售伪劣口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该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蔡某某、姚某某二被告按伪劣口罩售卖标的三倍赔偿等诉求。

据杭州检察院案情通报材料,该案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的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月24日至1月31日,蔡某某单独或与姚某某共同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无”劣质口罩冒充N95口罩,高价销售至湖北、广东、浙江、湖南等全国21个省市,用于物资捐赠、药店超市销售、单位保障、民众自用等,其中进入公共流通领域37000余个,销售金额共计27万余元。经鉴定,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实测值分别为6.5%、20.1%、8.7%,均不符合防护口罩国家相关标准。

2月2日,余杭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蔡某某、姚某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该院在审查时发现,上述二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目前已对蔡某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同时还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蔡某某、姚某某通过互联网将“三无”劣质口罩冒充N95口罩予以销售,被不知情的社会公众购买用于防护,不仅无法起到防御病毒的效果,反而存在传染及被传染的极大可能性,严重危害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同时扰乱了合格口罩的市场经营秩序,侵占和浪费了大量宝贵的物流资源,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蔡某某、姚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二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遂于2月11日对该案立案审查,并在网上发布诉前公告,敦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月11日,正义网发布的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3月12日,该院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蔡某某、姚某某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召回所销售的口罩;支付所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共计82万余元;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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