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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诉网友侵害名誉权案 7成被告为30岁以下青少年

   日期:2019-12-20 09:32:57     来源:中国青年报    浏览:5    评论:0    
核心提示:明星诉网友侵害名誉权案 7成被告为30岁以下青少年
 《北京互联网法院“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12月19日发布,《报告》对在“粉丝文化”影响下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行为的特点、成因进行了分析。《报告》显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明星诉网友侵害名誉权案件中,七成被告为30岁以下的青少年,案件多因“粉丝骂战”引起,背后牵扯着明星们巨大的流量利益。

30岁及以下被告人占七成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说,自2019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收案4万余件。其中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3800多件,这3800多起案件中,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约占1/3。

北京互联网法院调研发现,以青少年为涉嫌侵权主体(即案件被告)的网络侵害名誉权行为,集中出现于从事演艺工作的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案件中,此类案件约占全部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的1/10。

据介绍,此类案件中,作为被告的青少年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年龄在30岁及以下的占比70%,年龄最小的19岁。

原告共涉及34名演艺工作者,职业多为演员、歌手,他们通过出演热播电视剧、网剧等影视作品及参与选秀综艺节目等受到广泛关注,其中入选2019年度福布斯中国名人榜前100位的有20人。

《报告》指出,被控侵权行为内容包括使用侮辱性语言、捏造事实等,使用“饭圈”特有语言成为显著特征。涉诉侵权行为相对集中于社交平台,包括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豆瓣等。

在“粉丝文化”的影响下,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行为呈现较为显著的特点,比如实施网络侵害名誉权行为时,多使用“饭圈”网络语言,逃避诉讼的特征显著,法律意识淡薄且存在侥幸心理等。

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还发现,部分涉诉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同属性粉丝群体的追捧,甚至有人在诉讼期间发起“打赏”活动,组织同属性粉丝为其筹款。

在此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亮明态度,不仅判决被告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还认定被告因涉诉所获的打赏款项构成违法所得,全部收缴以示惩戒,成为全国首例。

不当追星引发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多起案件中,被告实施侮辱特定明星的行为,往往由“粉丝”之间的持续骂战引起。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注意到,青少年在追星过程中存在不理智、相互谩骂、失范言论升级的现象,个别粉丝将怨气转移至对方维护的明星,进而对明星实施侮辱、诽谤。

《报告》指出,个别粉丝的行为方式畸形、极端:有人制作明星遗像、“炒黑料”等;有人将明星偶像视为自己生活的全部,不惜一切代价获取偶像的行踪、窥探其生活,甚至不惜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个人隐私;还有人将大部分学习生活经费用于购买宣传广告位、应援产品等,追星方式求新、求异、求奢趋势非常明显。

《报告》分析了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的成因,其中有家庭、学校等在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方面的欠缺。在部分案件中,青少年在其偶像走红的过程中存在代入心理,将偶像的成功视为自身的成功,故不遗余力地帮助偶像制造话题、引发关注。

除此之外,《报告》认为,部分公众人物未承担起正向引领公众的社会责任,社交平台缺乏与时俱进的网络言论管理机制,另外,粉丝群体化、网络化、组织化催生的网络空间亚文化与新业态,都为网络失范行为提供了土壤。

在当前“流量利益”的驱使下,个别明星或其团队不排除有过度包装“人设”、故意炒作话题等行为,一定程度上缺乏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缺乏对青少年价值观的正向引领。

粉丝文化进一步催生了粉丝经济,产生了经营性收益,催生了相关从业者。从业者通过建立粉丝和明星之间的情感互动,提升粉丝黏性以获取利益,例如让粉丝购买明星的杂志、专辑或代言的商品等。

以追星为目的、在网络空间聚集的粉丝团体,使得应援集资现象应运而生。追星的不菲开支均来自粉丝的集资及买单冲动,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需要关注的社会问题,如应援资金流向不透明、资金管理者圈钱跑路,等等。

明星应适当容忍批评,但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郭晟表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必须接受被媒体及公众关注的现实,也要对批评保持一定的宽容。

郭晟说,特别是涉及对明星的业务能力、工作成果或其不当言行的评论,即使评论者的用语令其不快、尖锐犀利,比如评论某明星演技差、缺乏基本功等,只要发言人并非出于恶意,所表达的内容也没有明显偏离事实,明星对这些言论就应当容忍。当然,明星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他人不得恶意侵害。

通过审理一系列网络言论侵害名誉权案,北京互联网法院确立了相关裁判规则:公民的言论自由应以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为限,任何自然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均受法律保护;公众人物对社会评论的容忍义务以人格尊严为限;自媒体的侵权责任程度应综合考虑自媒体的言论传播范围及影响力;饭圈“黑话”“影射”亦构成侵权;为网络侵权言论求“打赏”、构成违法所得的,法院可予以收缴;特定情况下,对明星粉丝的侮辱亦构成对该明星的侮辱;公众人物应对就其业务能力的合理批评予以容忍,等等。

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表示,这些裁判规则为网络言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相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互联网平台公司及文化传媒机构等各方力量应联动,共同培育健康用网文化,共筑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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