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造运用土地的,有必要运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团体土地的规则。笔者以为,非农建造用地将不再“有必要国有”,扫清了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直接入市的法律障碍,意味着政府将不再是唯一的非农建造用地供应者。但是,建造用地入市仍然要遵从契合土地使用规划和用处管制的前提,修订并不意味着小产权房会转正。
长期以来,政府主导征地是我国乡村建造用地“农转非”的“华山一条路”。依照现行法律,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不能直接入市,如果要入市买卖,有必要变更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行。除乡村团体和村民用于兴办乡镇企业、建造村民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开展公益事业外,其他任何建造不能直接运用团体土地,都要经过征收程序将团体土地变为国有建造用地。
所谓乡村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入市,即在契合规划和用处管制前提下,允许乡村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运用权出让、租借、入股,与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同地同权同价。这一变革思路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初次提出。2015年,在33个县开始试点。前提是经全国人大授权暂停在上述当地施行有关法律。此后,浙江德清敲响全国“第一槌”,变革试点逐渐开花结果。近年来,试点区域积极开展入市探究,树立健全商场买卖规则和效劳监管准则,形成了一批准则创新效果。
很多人关怀对房地产商场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法律修订的首要意图是推动依法变革乡村土地准则。草案清晰指出土地规划和用处属性有必要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处,因此仅对非住宅类经营性土地有影响,对住宅类经营性建造用地没有直接影响。即便直接入市也要契合规划和用处管制,所以也不意味着国家允许小产权房转正,政策对乡村宅基地管控仍然严峻。直接在乡村团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子,只有该村村民才能合法占有,不允许对市民上市买卖,即便私下授受也拿不到房产证。
从目前试点的情况来看,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入市后的用处首要是工商业、效劳业、旅游业,一些当地在获得许可后试点使用团体建造用地建造租借住房,即便是试点区域目前还没有允许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建造商品房。可见,团体建造用地入市要有一系列的条件和规范。对此,此次草案清晰了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入市条件及管理办法。
法律修订的意图,是完善乡村团体经营性建造用地产权准则,清晰入市主体、规模和途径,树立健全商场买卖规则和效劳监管准则,树立兼顾国家、团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最终完成城乡一致的建造用地商场。变革试点的方针是释放土地红利,增加农民收益,昌盛乡村经济。这对于盘活乡村团体财物、进步用地保障,无疑是件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