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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领域将全面接入征信体系 整治网贷老赖源头化解风险

   日期:2019-09-24 09:48:47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8    评论:0    
核心提示:P2P网贷领域将全面接入征信体系 整治网贷老赖源头化解风险
       近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发布《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支持在营的P2P网贷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持续开展对已退出经营的P2P网贷机构相关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以及加大对网贷领域失信人的惩戒力度。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借款人借机恶意逃废债、逾期不还款,加剧了P2P网贷行业风险。为加大P2P网贷领域借款人失信惩戒力度,保护出借人利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通知》。

随着网贷行业不断发展,恶意逃废债、逾期不还款等问题的负面影响越来越突出。此次出台的《通知》,对于推动网贷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网贷老赖恶意欠款 亟待纳入征信体系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网贷老赖数量不少。

9月5日,深圳互金协会对外公示第七批网贷行业失信人(含失信企业)名单,共计167名,其中85名已失联,逾期时间最长的长达1650天,最短的为188天。据统计,自7月26日以来,深圳互金协会已先后公示了7个批次的涉网贷失信人名单,合计涉及失信人(含失信企业)达2691名。

今年4月18日,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官方公布了第三批网贷机构借贷主体逃废债名单,目前共计收到31家机构提交的逃废债名单,涉及12万名以上恶意逃废债行为人。

今年“两会”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称,网贷行业即将全面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未来,协会将联合相关司法机构、平台机构、律所,对拒不还款的恶意逃废债行为人,发起公益诉讼,同时公布所有诉讼信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各部门会逐一追究这些网贷老赖们的失信行为,并进行联合惩戒。

P2P网贷行业全面接入征信体系,无疑能进一步加强对网贷老赖的惩戒力度。对于网贷领域失信人,《通知》要求加大惩戒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P2P网贷领域失信人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

同时鼓励各地依法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加大社会惩戒力度,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征信机构应依法为各地开展失信联合惩戒提供支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认为,无论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还是P2P网贷监管框架的搭建,其重要目的就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目前在P2P网贷专项整治过程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征信体系缺失,老赖恶意欠款对行业造成很大影响并且产生了较大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教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P2P网贷是我国信用信息的重要领域,加强这一领域里的征信体系建设,可以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减少不应有的债务纠纷,提高债务纠纷的裁判质量和执行质量,促进P2P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围绕着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还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其中最重要一点就是征信体系建设。”尹振涛说,如果征信体系建设不完善,市场化业务不容易大规模开展起来,借款人难以获得区别化的定价机制和合理普惠的价格,投资人也没有更多的保证,缺少对于风险控制的自我判断能力。

从宏观层面来看,刘少军认为,网贷信用信息也是全部信用信息的组成部分,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征信体系建设。目前我国正在全面建设信用信息体系,对于提高公众整体信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可以解决企业经营、资金融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许多问题,而且有助于进一步解决税收、司法、破产等相关工作中的相关难题。

统一建设征信系统 充分实现信息互通

由于网贷门槛较低、手续较为便捷,如果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借款人也容易陷入其中难以自拔。

在校大学生吴新(化名)进入大学以后,受到周边消费能力较高的同学影响,又由于自身经济条件不允许,于是选择通过网贷超前消费。

起初,吴新觉得网贷来钱容易,于是钱到手以后便大肆挥霍。吴新在第一家网贷平台达到限额,并且由于逾期未还款而不能继续借款时,他发现,下载其他网贷平台App,注册新的账号后仍然能拥有起始额度,于是他开始向多个网贷平台实施借贷。

《法制日报》记者还了解到,当有些网贷平台开始频繁向吴新催债时,吴新甚至会再转向其他网贷平台借贷用来还贷。这样一来,亏空越来越多,加上不断借贷的利息也越来越高,多家平台催债闹到了学校,吴新迫于无奈告知父母。

吴新的同学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吴新最终因为借贷风波影响太大,现在已经退学。

刘少军认为,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降低了借贷者的风险,能促进当事人谨慎借贷。而另一方面投资人有了风险判断的依据,能够限制借款人在无力偿还或者信誉不佳时向多平台借贷高额资金。

“也就是说,像吴新这样还不太成熟的大学生,因为借不到更多钱,可能不至于在债务中越陷越深。”刘少军说。

据了解,此前虽然已有部分P2P网贷平台接入了百行征信,但还有不少P2P网贷平台仍然未纳入征信体系。

截至目前,百行征信公司接入服务协议机构402家,培训接入机构200多家,接入征信系统报送数据机构101家。征信系统收录个人信息主体6330万人,信贷账户数1亿个,覆盖机构类型从2018年底的P2P、小贷公司等5类机构,扩充到城商行、农商行等18类机构。

“百行征信是一个很重要的数据库,绝大多数网贷机构都需要接入其中。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征信系统,关于其准入有一些标准和要求,目前主要是传统金融机构、一部分小贷公司、一部分保险公司才能进入到这个征信系统,大多数网贷机构没有进入这个征信系统。”尹振涛说。

刘少军认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与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采集信息的对象、方式和内容等并不完全相同,在接入不同的机构时会存在一定的区别。从未来看,我国应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信用信息的标准、内容等要素,并且各征信机构之间应该实现信息互通。

尹振涛认为,可能下一步会有部分网贷平台(例如有银行背景或者业务有特殊性的网贷平台)能进入到央行的征信数据库,以进一步健全行业发展。这是一个分步骤,分阶段实施的策略,大多数网贷机构都会进入百行征信数据库,有一部分网贷机构根据相关准入要求进入到央行的征信体系。

刘少军认为,网贷机构在接入征信体系过程中,应该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通知》和征信机构的要求,确定采集信息的范围,并对信息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征信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并对外承担信息质量责任。

“征信数据库本身既有义务又有权利。征信机构有义务上传所有的数据,保证数据真实,当然也拥有从数据库中获取数据的权利。”尹振涛认为,这种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模式更加健康,不仅针对P2P网贷平台,金融机构在接入征信系统时同样有这些规范和要求。

“从保证信息完整性的角度来看,对接入百行征信的网贷机构不应该设置准入门槛,否则不能达到全面完整地收集失信债务人信息的目的。由于征信机构对信息的内容、采集方式、质量等都有相应的要求,因此应该努力使网贷机构达到这些要求,而不应通过设置准入门槛拒绝其接入。”刘少军说。

督促平台依法放贷 多措并举强化监管

《通知》还要求,P2P网贷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归集、报送相关信用信息,并向征信机构提供所撮合网贷交易的利率信息。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人民法院支持的借贷利率的,信息主体有权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向征信机构或P2P网贷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这一规定的提出,再一次明确了高利贷行为的违法性质。”刘少军说。

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一些714高炮平台。据了解,714高炮指那些期限为7天或14天的高利息网络贷款,其包含高额的“砍头息”及逾期费用。714高炮基本上90%都是以7天期为主,利息方面年化利率基本上都超过了1500%。

“我国P2P网贷机构还存在一些违法经营行为,如超过规定高利放贷、暴力催收等。”刘少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些行为的发生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恶意,放款人可能并不是针对有正常还款能力的债务人放贷,甚至明知债务人没有还款能力而放贷,由此获取不正当利益。

刘少军认为,上述规定有利于促使网贷机构合法经营,放贷人依法放贷、善意放贷,当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高利贷和暴力催收。

对于网贷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尹振涛认为,需要从实际角度出发看待征信体系的作用,不能指望通过征信体系去解决所有网贷行业违法违规现象。长期来看,应该从两个方面去解决网贷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通过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鼓励那些合乎规定的网贷平台,让行业更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强化监管执法,及时取缔、处置那些违规违法的网贷平台。

刘少军认为,P2P网络借贷行业作为民间金融的信息中介,是传统金融业的有益补充,也可以为暂时有资金闲置和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一种相对自由的融资方式,但必须严格规范和监管,不得超越法定界限非法经营,否则将给社会带来整体性金融风险。

从监管的角度,刘少军建议:“首先,应该加强对P2P网贷机构性质的监管,即P2P网贷平台只能是信息平台不得经营资金,不得撮合多人之间的融资,使P2P平台事实上变成证券市场,否则必须登记成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其次,应加强资金托管的监管,让P2P平台不得直接或变相挪用他人资金。其次,必须加强对网贷平台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网贷平台利用欺诈手段融资,保障社会整体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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