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25日发布音讯称,自本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借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借款商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构成。这一改变首要针对新发放个人住房借款利率,存量个人住房借款利率仍按原合同执行。
央行官网发布布告表明,定价基准转化后,全国范围内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借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按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计算为4.85%);二套个人住房借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按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计算为5.45%),与当时我国个人住房借款实际最低利率水平根本适当。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明,这一调整是为了落实好“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房地产商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定价基准平稳有序转化,维护假贷两边合法权益。与改革前比较,居民家庭请求个人住房借款,利息支出根本不受影响。
布告表明,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因城施策”原则,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依据当地房地产商场形势改变,确认辖区内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借款利率加点下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加点下限合理确认每笔借款的详细加点数值。
据了解,借款人请求商业性个人住房借款时,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洽谈约好利率重定价周期。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合同期限。每次利率从头定价时,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LPR。
该负责人表明,个人住房借款利率是借款利率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改革完善LPR构成机制过程中,个人住房借款定价基准也需从借款基准利率转化为LPR,以更好地发挥商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