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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6人赵志红被执行死刑,最高法未认定其为呼格案真凶

   日期:2019-07-30 19:37:22     来源:互联网    作者:发吧网    浏览:31    评论:0    
核心提示:新京报讯(记者 王洪春)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今日(7月3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
  新京报讯(记者 王洪春)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今日(7月3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共杀死6人,强行奸淫幼女2人、妇女10人,还多次抢劫、盗窃,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

赵志红被公众所熟知,因其自认为是“呼格吉勒图案”(以下简称呼格案)真凶。

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刊发的最高法刑五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显示,最高法未予确认赵志红为“呼格案”真凶。

上述负责人解释,赵志红对这一案件作案时间等部分重要情节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不一致。

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数十起案件

1972年出生的赵志红,是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永兴村人。2005年,其在呼和浩特新城区一家幼儿园被抓获。落网后的赵志红主动交代了数十起案件,其中包括发生于1996年的呼和浩特“4·9”女尸案。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一女厕内发生强奸杀人案。报案者、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2天后,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此案亦简称为“呼格案”。

2006年11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系列强奸杀人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对赵志红供认的10起强奸杀人案中的9起提起公诉,其中没有“呼格案”。此案未当庭宣判。

直至2014年12月16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宣布,经对“呼格案”进行审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起诉,指控赵志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此前一天,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5年1月5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2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志红死刑。赵志红提出上诉。

二审认定:作案21起,维持死刑判决

2015年4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驳回赵志红的上诉。

该院认为,对赵志红及其辩护人提出赵志红具有坦白、犯罪未遂情节及一审认定赵志红于2000年9月23日入户掐晕薛某并翻找财物未果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赵志红提出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部分罪名不成立,要求对赵志红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该院认为,赵志红犯罪动机卑劣,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赵志红主动坦白部分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裁定。


2015年4月15日,新京报对赵志红案二审的报道。

死刑复核:对17起犯罪事实予以确认,不包括“呼格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共杀死6人,强行奸淫幼女2人、妇女10人,还多次抢劫、盗窃,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赵志红还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赵志红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与二审相比,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对其中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定,其中包括“呼格案”。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表示,不予确认4起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虽然赵志红对该4起犯罪均主动供述,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现场情况、犯罪手段等能不同程度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等证据印证,但是,赵志红的供述前后之间、与其他证据之间也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在一些重要情节上其供述与其他证据还存在难以解释的矛盾,比如在现场提取的嫌疑人鞋印长度与赵志红的脚长存在较大的差距,对案件一些明显的特征突出的细节赵志红没有作出供述,比如被害人面部有多处锐器创口,赵志红对此却从未述及,赵志红供述的真实性难以得到确认;侦查时提取的一些重要物证或失去鉴定条件,或已灭失,致使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得出该4起犯罪系赵志红实施的唯一结论,认定赵志红实施该4起犯罪,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上述负责人表示:“需要说明的是,对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认,是基于证据不足的状况而作出的法律推定,并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就赵志红案而言,造成证据不足既有当时侦查技术落后、案发距破案时隔已久证据湮灭等客观因素,也有赵志红长年连续作案可能记忆混淆导致供述不实等主观原因。对证据不足,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依法应当不予认定,这是贯彻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必然要求。”

为何不能确认“呼格案”?

赵志红始终供认强奸杀害“呼格案”受害人杨某某,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认为不能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解释,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案件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被告人的供述只是证据体系的一部分,只有对案件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确定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

在杨某某被害案中,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主要是证明了现场情况、杨某某的死因及案发时赵志红在现场附近生活有作案条件,均不能证明赵志红与杨某某的被害有直接关联。虽然赵志红归案后主动并始终供认强奸杀害被害人,其供述的作案地点、主要手段等内容,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大致印证,但是,其关于作案的具体时间、案发前是否到过现场、被害人的衣着、是否从被害人身上搜取财物等细节供述前后不一,供述不稳定。

赵志红对部分重要情节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不一致,比如对作案时间,有1996年3月至7月、在20时至22时之间多种供述;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奸淫被害人时射精,与杨某某的阴道分泌物中未检见精斑、现场勘验检查和尸体鉴定均未发现精斑相矛盾;供述被害人穿得不多、未系皮带等衣着情况与杨某某穿得多、系皮带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供述作案时揪下被害人耳环,与杨某某双耳未见损伤的情况不吻合等等。换言之,指向赵志红作案的证据只有其供述,而其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且重大的矛盾或差异,不能根据这样的供述认定赵志红实施本起犯罪。

上述负责人还称,“呼格案”再审改判无罪,是因为认定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不是因为赵志红自认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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