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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损坏不按保价金额赔偿?专家:应尽快完善法律

   日期:2019-07-29 08:24:55     来源:工人日报    浏览:9    评论:0    
核心提示:快递损坏不按保价金额赔偿?专家:应尽快完善法律
      保价2.1万元寄的根雕摆件受损最多只赔5000元;保价4000元寄的电脑受损只赔800多元;保价3000元寄送的游戏主机板显卡槽损坏,却以收货后超越24小时才申请理赔为由不予赔付……

当顾客满心欢喜打开等待已久的快递包裹却被里边损坏的货品泼了一盆冷水时,一些快递公司非但没有像被等待的那样担责并补偿、给顾客安慰,而是告诉顾客:“不好意思,所谓保价,其实不是完全依照保价金额进行补偿的。”

不少顾客以为,只需买了这项快递保价服务,就相当于给这份包裹上了稳妥,损害或许丢掉的话就会依照保价金额进行补偿。但《工人日报》记者近来调查发现,本来快递公司供给的保价服务并不等于稳妥,也不符合保价多少就赔付多少的一般认知。

“一到补偿就以为不值这钱了”

福建龙岩的章女士为了补偿的工作已经和顺丰速运(以下简称顺丰)斡旋3个多月了。

本年4月24日,章女士经过顺丰从福建省龙岩市寄送一个根雕摆件到北京,并依照2.1万元的声明价值(保价金额)交了保价费用。4月26日,收件方拆包时发现摆件不但破损还断了一块。在顺丰承认过错后,章女士进入了绵长的索赔之路。

“从一开始给出的2000元补偿到5000元,再到现在的‘咱们计划给您保留,您考虑好了就联络咱们’,我觉得非常心累。”章女士说。

“我交保价费是依照2.1万元交的,他们收了钱就应该是认可我这个根雕摆件的价值的,结果一到补偿就以为不值这钱了。”章女士还向顺丰出示了摆件的购买收据,但是对方不认可,表明章女士的摆件不值这个钱,“坏了一样有价值的,补偿5000元最多了”。

章女士无法理解,“我是10年的老客户了,每次寄东西,一点小物件有问题了都自己认了,现在我这么大的摆件坏了还保价了,他们竟不按保价金额补偿。”

有相似遭遇的还有在江苏南通从事电脑销售的施先生。他保价4000元寄给客户的电脑主机在快递途中受损,客户打开包裹一看,不但机箱破损变形,连主板上的配件也七零八落,其间显卡出现显着的物理变形。

“这么严重的情况肯定是运送途中摔碰了不止一次,”施先生气愤地表明,“顺丰那边也承认了过错,但只肯补偿800多元。”

6月18日,施先生亲身将要寄送的电脑主机带到顺丰快递收发点。为避免意外,他还特别和工作人员一起往箱子里多塞了几块纸板,并在箱子上写上“此面向上”等注意事项。但是,当6月20日快递送届时,意外仍是发生了。联络顺丰寄件方取证后,顺丰承认了过错,却在补偿金额上让施先生大跌眼镜。

“我和快递员也很熟,所以不想难为他们,就给了个补偿金额,大约2200元,只要保价金额的一半,但他们说只能赔800多元。”施先生说。

赔付分“足额”和“不足额”

本来,当要理赔的时候,顺丰才对施先生解释说保价金额并不等同于补偿金额。在货品损坏时,要依据保价金额和货品实践价格的份额,给丢掉乘上一个系数。

顺丰速递专员曾回复媒体称,“保价”赔付有“足额”和“不足额”两种规矩。“比如在‘足额’投保的情况下,假如物品价值10万元,您保了10万元,后期损坏维修费用是1万元,咱们这边正常情况下1万元能全额赔交给您。如果这个物品价值10万元,您保了1万元,这种属于‘没有足额投保’,后期维修费用也是1万元,那就会发生一个赔付份额,这个份额是由您保证的金额除以物品实践价值,再乘以您的实践丢掉。”

施先生对记者表明,在初次反馈问题时,他依据工作习气随口说电脑是1万多元,而他是依照4000元保价的。顺丰提出的800多元补偿金也便是依据他提出的补偿金额2200元乘以0.4得出的。

“他们从来没有自动告知过我保价补偿的规矩,我寄了这么多年都没有哪次说过。”这是施先生最为气恼的当地。

施先生这半个月里屡次与顺丰方面洽谈,却换来对方的一句“不再自动联络”。

应完善法令或制定职业标准

记者在新浪黑猫投诉平台检索发现,相似章女士和施先生这样的投诉案例还有很多,触及多家快递公司。顾客和快递公司之间的对立焦点往往在于补偿标准,但也有少数顾客申请理赔不予赔付的情况。有顾客投诉称,保价3000元寄送的游戏主机板显卡槽损坏,快递公司却以收货后超越24小时才申请理赔为由不予赔付。

那么,快递公司不依照保价金额补偿是否违法呢?记者注意到,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矩,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丢掉依照下列规矩补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掉或许悉数损毁的,依照保价额补偿;部分损毁或许内件缺少的,依照保价额与邮件悉数价值的份额对邮件的实践丢掉予以补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掉、损毁或许内件缺少的,依照实践丢掉补偿,但最高补偿额不超越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掉、损毁的,依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补偿。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明,《邮政法》四十七条相关的“保价”内容条款放在第五章丢掉补偿里边,而“快递事务”是在第六章,所以不应当把第五章关于邮政企业的保价规矩偷梁换柱延伸到第六章的快递事务里来。

“现在的快递物流事务不能简单等同于传统的邮政普遍事务,快递企业收取费用后实践上与顾客树立了物流服务合同,就有职责和职责把快递物品保质保量送达目的地。尤其是作了保价处理的快递,相当于两边有专门约定,快递企业更应该遵从契约原则,依照保价金额进行补偿。”中国法学会顾客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说。

陈音江也以为,《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关于“保价”的规矩不适用快递服务,当前没有其他法令法规对快递保价补偿作出明确规矩,各快递公司都制定了自己的补偿标准,并以单独制定格式条款的方法印制在快递单上。但快递企业在快递单上罗列的条款内容,显着减轻了本身的职责,排除了顾客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其内容也不具法令效力。

陈音江主张,快递物流业开展很快,需求也很大。有关部门或职业安排应赶快从完善法令或制定职业标准的视点,探讨树立一套兼顾顾客权益保护和快递物流业健康开展的管理体系,从而处理当前快递物流职业顾客维权难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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