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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将入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把脉支招

   日期:2019-06-26 22:21:37     来源:互联网    作者:发吧网    浏览:19    评论:0    
核心提示:25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生活垃圾分类的话题受到广泛关注。如何让分类垃圾桶不再形同
  25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生活垃圾分类的话题受到广泛关注。

如何让分类垃圾桶不再“形同虚设”,怎么做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垃圾分类问题,“把脉”垃圾分类入法。

“形同虚设”?加强法律强制性

李培林委员指出,垃圾分类制度已经提出多年,但是直到现在,在北京、上海这样最发达的城市,也不能切实执行,何况小城市和乡村。“到处都摆着分类的垃圾筒,但实际上都是形同虚设,我们要想一想这个问题的症结在哪儿?”

2018年世界杯赛场,全世界都为日本球迷离开后一片垃圾都没有留下的场面而震撼,这样的场面在日本还多次出现。张春贤副委员长指出,这既是素养,更是法治养成的结果。

蔡昉委员认为,既然立法,应该有更强制性的、更有约束力的规定。

陈斯喜委员也表示,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不能停留在一般性的号召层面,要普遍推行,不能地方想干就干,不想干就不干,要加大力度推行。

“以法律形式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制度,非常符合当前形势。我们面临的生活垃圾污染形势是空前严峻的。”万卫星委员指出。据了解,2017年,全国202个大、中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超过2亿吨,仅北京市就有900多万吨。

肖怀远委员建议法律规定“国家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同时增加“各级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率先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内容,带头示范,引导促进全民垃圾分类习惯的养成。

“垃圾围城”?分类投放只是第一步

李培林委员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即使居民分类投放了,后面收集垃圾的又按照另一套程序,按照可卖钱和不可卖钱的再重新折腾一遍。

如何解决?张春贤副委员长建议整体考量:

一是加强处理链(产业链)建设。垃圾分类处理与传统的填埋、焚烧等方式相比,环节更多、标准更高,需要完整的产业链支撑。比如运输,现在分类垃圾箱有了,但是分类运输不完善,即使前端做到了分类投放,在运输环节却又混合在一起,导致效果大打折扣。可以加强对薄弱环节的政策支持力度,发挥市场作用,发展循环经济,打造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全处理链和产业链,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统一起来。

二是用好奖惩机制,做好源头管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就规定了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对违反强制分类的行为可进行罚款,同时通过积分兑换等方式,帮助养成分类习惯。

三是吸收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日本、韩国在这方面都做得比较好,值得吸收借鉴。比如分类标准,我们现在主要是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日本的分类比较复杂,据说横滨的垃圾分类手册有27页。一个塑料材质的饮料瓶,必须水洗晾干,然后瓶盖、瓶身和标签分别投放到不同种类的垃圾箱。结合各地实际,循序渐进地加以推进,为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推动高质量发展打好基础。

万卫星委员表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需要公民配合,不仅可以提高公民素质,还可以增加劳动就业。因此,除了加大成本投入,还要“在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下大力气来提高居民的素质”。

陈锡文委员还指出,生活垃圾分类除了讲分类,还要讲分时,有些固体垃圾不能每天都投放和收集,每周七天,区分时间,这样垃圾分类才能真正实现。

如何收费?配套措施得跟上

当前,对生活垃圾收费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处理生活垃圾的趋势,香港地区的固体收费计划是“按袋收费”,台湾地区以及韩国实施“按量收费”。

草案明确了国家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具体怎么收?朱明春委员建议,应在政府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基础上,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公布实施。

“九龙治水”?明确执法主体

郑功成委员直言,执法主体问题宜简化清爽。修订草案同时列举了多个部委,反而淡化了主管部门,建议突出主管部门。李培林委员也表示,责任单位要具体,建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

万卫星委员建议多发挥地方性法规的作用,各地方根据自身特点来制定针对性更强的法规,让执法单位更易于可操作。

“工作贵在抓实、有招;法律贵在具体、管用、有针对性。”吉炳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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